国务院于日前公布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7章58条。它不仅填补了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领域的法规空白,更标志着我国在这一引领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领域,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轨道,为技术创新与安全防控筑牢了坚实的法治屏障。
以人民健康为核心,确立“发展与安全并重”根本原则
生物医学新技术为应对重大疾病、难治疾病及新发突发疾病提供了全新可能,但技术的潜在风险性、不确定性与伦理敏感性,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严峻挑战。此次出台的《条例》,始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明确将“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作为核心原则,在激励创新与保障安全之间构建科学平衡机制。
一方面,《条例》通过转变治理理念为创新松绑,鼓励医疗机构与产业界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加速科研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助力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为我国医药健康领域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另一方面,《条例》严格划定技术应用边界,明确开展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前提条件、禁止情形,压实各参与主体责任,建立从非临床研究到临床应用的全链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创新成果在安全框架内服务民生。
全链条规范管理,破解“研究—转化”关键堵点
针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临床的关键痛点,《条例》从临床研究规范、转化应用路径、风险防控机制三方面入手,构建系统性管理制度。
在临床研究环节,《条例》明确“安全有效+双审查+备案评估”的准入机制:生物医学新技术需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通过学术审查与伦理审查后,方可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后,卫生健康部门将对研究开展动态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甚至叫停。同时,《条例》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明确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若造成健康损害需及时提供治疗,充分彰显医学伦理底线。
在转化应用环节,《条例》重点疏通“效率低、路径不清晰”难题。其一,明确转化审批标准与流程,规定经临床研究证实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技术,可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转化,审批时将同步公布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资质、专业人员条件及操作规范,确保临床应用质量;其二,设定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自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技术评估与伦理评估,收到评估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大幅提升审批效率;其三,开辟特殊情形绿色通道,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公共卫生急需的技术,实行“优先审查审批”,同时创新性设立在研技术紧急应用机制,在特别重大紧急情况下,经严格论证可紧急应用在研技术,以生命优先原则回应临床迫切需求。
强化全周期风险防控,构建社会协同监督体系
为保障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的长期安全,《条例》建立全周期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前,提前评估潜在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对已批准应用的技术,若出现安全性、有效性争议或新的风险证据,需及时开展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将禁止继续应用。另一方面,《条例》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明确要求公开技术转化应用批准结果,接受社会公众与同行监督,既增强监管公信力,也助力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信任生物医学新技术。
《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不仅是我国生物医学领域的重要制度完善,更是生命科学领域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未来,随着配套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与监管能力的持续升级,我国将逐步形成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治理体系,为技术创新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稳步前行。(中国发展网 邢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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