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有了新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发布

摘要:该标准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分类、使用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了系统修订和完善,为保障临床营养需求、维护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针对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该标准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分类、使用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了系统修订和完善,为保障临床营养需求、维护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

标准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医食品具有特殊医学用途,属于食品范畴,不是药品。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标准将特医食品分为三类:一是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适用于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且对特定营养素没有特别要求的人群;二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在全营养基础上根据特定疾病的病理生理特点调整部分营养素,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的人群需要;三是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部分营养需求,但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需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标准强调,特医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通过普通膳食满足营养需求时,可作为营养补充途径,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但特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具有预防或治疗功能。

标准明确,特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专业人员需了解相关产品的营养特性、适用人群及应用规范,并基于患者具体医学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后指导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患者的个体反应和实际需求,动态调整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以精准满足个体化营养需求。

与原有标准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产品类别、调整了可选择性成分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并新增附录A“部分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技术要求,调整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录,修订了附录“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录,并增加和细化了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分类及技术要求,对感官、原料、标签、氨基酸指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同时,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等限量均统一引用通用标准。

该标准的修订基于最新科学依据,面向不同疾病人群营养健康需求,将有效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特医食品,更好地服务于国民营养改善与健康,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新华网)

责任编辑:邢晓倩